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诉讼中可否单独起诉分公司或者分公司可否作为原告起诉呢?答案是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院《新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也规定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而且上述条文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诉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这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