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王燕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
计算基数 | 月份\金额 | 支付渠道 | ||||||||||||
非 因 工 死 亡 | 丧葬费 |
| 1000元(山东省规定) | 社保基金 | 用人单位 |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支付 | ||||||||
一次性救济金 | 死者本人工资 | 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 社保基金 | 用人单位 |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支付 | |||||||||
1人 | 2人 | 3人以上 |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
10个月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与死者本人工资相比,二者以高者为准) | ||||||||||||||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 1类 | 2类 | 3类 | 按月支付(具体金额省人社厅、财政厅不断调整) | 社保基金 | 用人单位 | 威海地区全部为一类【详见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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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国前参加工作 |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 | 1、2兼有 |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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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41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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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20% | 提高10% | 提高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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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 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2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
3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
4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
5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
6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
7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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